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