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变更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