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促进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