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第370号)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