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