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就业、失业登记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式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