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