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