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