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