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审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