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