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审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