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审核转报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