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