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