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