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