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