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行为的处罚和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二十三条: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