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