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未依法回避、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四)恶意降低收费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 施 依 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