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规范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