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不规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