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撤销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