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财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