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