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天燃气管道燃气价格审核转报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综(2012)122号。) 《 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1]116号)第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管道燃气供气企业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管道燃气供气企业的价格申请后,应按管价权限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