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条)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