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价格法》第38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16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