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包含在价格中的基本和附加)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立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3、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47号核定短期培训班收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