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拖延搬迁、拒绝搬迁、擅自返迁、干扰搬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