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贫困归侨侨眷生活救济及老年归侨生活补助
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给予其他救济。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对老年归侨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制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