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类型 | 政务服务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实施机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208319)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申请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工伤,或者是受伤职工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张丽华)进行初审。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步:对已受理的工伤案件的当事人、证人进行工伤调查,现场堪察。 第三步: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3208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