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事项名称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实施机构 | 县民宗局(4188413)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1、设立宗旨不违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申请材料 | 1、县宗教团体向县民宗局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县宗教团体向市宗教团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3、宗教团体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参会人员需在书面材料上签名); 4、报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说明; 5、报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6、拟设立场所筹备组织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7、场所的资金证明。 8、拟设立场所所在村场和乡镇的意见; 9、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民宗局综合办公室龙正辉,资料传递员何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更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相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相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④受理或不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说明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民宗局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体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②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 ③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县民宗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符合条件的,签署报同意的审核意见后交分管负责人办理呈报手续,即县民宗局向市民宗局提交《关于请求同意设立某宗教活动场所的报告》,并通知申请人等待市民宗局的批复;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审核意见交分管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8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