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实施编码 | 42012 |
事项名称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法定办结时限 |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需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 2.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需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 2.申请使用的气象资料准确; 3.经现场核查,获取气象资料观测场地符合要求; 4.获取气象资料使用的气象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或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使用的气象资料准确性不符合要求; 3.经现场核查,获取气象资料的观测场地对观测资料代表性有影响; 4.经现场核查,获取气象资料的气象设备不符合要求。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复印件 纸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1份 复印件(核对原件) 纸质 3、需要使用的气象资料 1份 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文件 4、气象资料的来源(证明文件) 1份 原件 纸质 5、气象资料的原始记录、自记记录 1份 复印件(核对原件) 纸质或电子文件 6、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说明 1份 复印件(核对原件) 纸质 7、有效的气象仪器检定证明 1份 复印件(核对原件) 纸质 8、气象探测环境、探测时次和探测规程的文字说明 1份 原件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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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
办理形式 | 1.窗口接收;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中)。 |
办理地点 | 设区的市、县气象局 |
办理时间 |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 |
咨询电话 | 0730-4188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