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
设定依据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3070132) |
法定办结时限 |
审查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指派 |
受理条件 |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办理流程 |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审查材料。
3、主任审查提出批复意见。
4、指派法律工作者或不于指派意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审查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指派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3070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