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民政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60天 |
受理条件 |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申请材料 |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向社会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流程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流程 1、申请筹备:名称核准表、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筹备文件、验资报告、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 2、受理审查:6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与否决定,不予以批准的说明理由。 3、批准筹备:筹备机构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申请登记: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银行帐户与印章备案表、会员名单、负责人备案表、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联络员登记表等。 5、审查:审查相关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全通知补充,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与否行政许可。 6、准予登记行政许可: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备案,向社会公告,颁发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流程: 1、申请成立:名称核准表、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许可证明书、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从业人员花名册、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银行帐户。 2、受理审查:审查相关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全通知补充,6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与否决定,不予以批准的说明理由。 3、准予登记行政许可: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备案,向社会公告,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60天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8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