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
实施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大队车管所分中心(电话:4251036) |
法定办结时限 | 初次申请为3年 |
受理条件 | (一)申领 1、初次申领 (1)年龄条件 ①申请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申请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②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③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④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⑤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⑥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经考试合格。 2、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具备上述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经考试合格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换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3、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4、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5、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6、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三)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
申请材料 | (一)申领 1、初次申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二)换证 1、驾驶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三)补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办理流程 | (一)申领 1、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车辆管理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车辆管理所对受理的,在申请人预约考试30日内安排考试。 4、车辆管理所根据考试结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车辆管理所对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换证 1、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①驾驶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③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④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收到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车辆管理所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并书面说明理由。除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换证的外,其他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补证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车辆管理所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170元(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50元,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60元,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60元)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1067号) |
承诺办结时限 | 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大队车管所分中心(电话:4251036)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