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
事项名称 |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 |
事项类型 | 其他服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二项。 |
实施机构 | 环保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排污费征收核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报送华容县财政局、华容县发展改革局。 |
受理条件 |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 1、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2、排污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三)申请缓缴排污费: 1、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 2、华容县财政局、华容县发展改革局、华容县环境保护局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3.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4.前一次批准缓缴后超过一年的时限。 |
申请材料 |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1、经过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原件1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1份); 3、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 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 5、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原件1份);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排污费缓缴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完成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
办理流程 |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审核――送达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量复核决定通知书)――公告――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前排污者向华容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排污申报,并填写申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如果排污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紧急重大改变的同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 排污者书面申请――华容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华容县财政局、华容县发展改革局――华容县财政局、华容县发展改革局、华容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湘价费[2003]122号)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收费依据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二项、第六项。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4180931)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0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