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0]104号)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六条 (3)《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岳政办发[2010]26号)第三条 |
实施机构 | 国土资源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和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的、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
申请材料 |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个人提供身份或户口本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2份;(原件) (4)宗地图2份;(原件) (5)申请改变用途的报告及县政府的批示或纪要;(原件) (6)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件) |
办理流程 | (1)挂牌成交公示或签订协议出让意向书并公示、签订出让合同:(13天)受理单位: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人:唐立山;承办人:吴鹏飞。 (2)审批:(2天)负责单位: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股;承办人:李峰;审核人:地产管理股主管负责人黄安良;签发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袁为凡。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1、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除对地上建(构)物及青苗进行补偿外,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竞得的,应缴纳的土地价款,按照改变用途的现时市场成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缴纳;由新受让人竞得的,按改变用途后的现时市场成交价全额缴纳。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现时土地市场价补偿。 2、协议方式: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收费依据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岳政办发[2010]26号)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电话:4180432)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0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