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前往赴港澳定居通行证
事项名称 | 内地公民前往赴港澳定居通行证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
实施机构 | 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 |
受理条件 |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
申请材料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办理流程 | l、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2、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3、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4、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5、签发证件。 6、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销户,凭销户通知书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前往港澳通行证:50/证 |
收费依据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
承诺办结时限 | 在“单程近照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分中心(电话:4251011)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11 |
监督电话 | 在“单程近照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