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电话:4251011) |
受理条件 | (一)、通过道路运输除核反应堆乏燃料以外的其他放射性物品的; (二)、启运地为华容县行政区域内;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托运人编制的运输说明书(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三)、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材料、报启运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 (五)、承运人已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11 |
监督电话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