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公安局(电话:4251011) |
受理条件 |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2.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3.购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范围必须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3.运输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4.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1.《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11 |
监督电话 |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