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3-1770799
  • 发布机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19
  • 公开日期:2023-1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来源:县编办批复文件   2023-10-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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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下同)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拟订城市管理方面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负责本系统内各单位财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审核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预(决)算;负责本系统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公共资源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及行业管理;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城市街道清扫保洁、铲冰除雪、公厕卫生管理和垃圾、渣土、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公共设施等容貌管理;负责城区条幅、标语、牌匾、街道和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的管理;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建设施工场地遵守城市管理相关作业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建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消纳处置和土石方调配进行监管,负责渣土运输企业(机构)的资质与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城区垃圾分类工作;负责餐厨垃圾运输、处置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对单位、社区、居住小区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形象的行为;负责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户外广告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设施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广告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定期维护和清理;负责对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占用道路、广场等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城市绿化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维护和城市雕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行城市立体绿化;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或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行道树、公园游园绿地、广场绿地、沿河风光带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园林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覆盖、绿化、铺装、遮盖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建设指标统计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和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组织重大节日城区花草布设摆放的氛围营造工作;负责查处损害城区绿化的行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许可,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指标审查、竣工验收,对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核准等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

(七)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公共下水道和地下管廊、城市桥梁涵洞、城市照明亮化、供气、加油加气设施、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日常巡查和维修维护;负责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维护改造工程可行性论证、立项和组织实施;参与市政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管理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城市桥梁)等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依法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费。

(八)负责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规划工作;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结合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城管,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负责城区交通管理方面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公共区域车辆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和停车泊位设置、施划、调整、撤除工作。

(九)负责宣传贯彻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县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燃气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城镇燃气监督管理,规范与管理全县供气和燃气市场;制定城市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订城市供气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产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城乡燃气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立项等;负责在燃气企业规划、施工等环节中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承担县内供气企业经营网点的燃气经营许可和燃烧器具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的审查和监管;负责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批、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天然气行业市场管理工作。

(十)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公共广场建设的编制规划,负责制定县城市规划区公共广场管理规定;负责广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负责城区公园(含沿河风光带)、游园、广场管理。

(十一)负责城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露天烧烤整治等工作。

(十二)参与县城市规划区集贸市场布局的规划编制;参与市场建设的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政府投资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市场维修维护、摊位费征收、市场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查处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指定地点销售行业的行为。

(十三)依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全县管道燃气供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采取购买服务或特许经营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十四)负责县中心城区的排涝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劝阻和协助处理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七)指导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者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十八)指导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十九)负责县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参与编制县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深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改革,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理论研究,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十一)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以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城镇燃气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3.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照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5.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查处。

(二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指导城市管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城管执法局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主要指运营、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市政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制度,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审批、质量、安全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新建项目审批后竣工验收移交前的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城管执法局报备。邮电、通讯、电力、供水等单位负责各自的专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

2. 关于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县城管执法局后,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移交县城管执法局,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执行;县城管执法局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县城管执法局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补充有关材料及调阅与案件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涉及需要专业技术检测、鉴定的案件,县城管执法局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鉴定,受委托单位应按照约定时限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并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城管执法局应邀请相关单位参加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涉及对资质、资格、证照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局交由发证机关实施。

3.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有关车辆违法停放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分工。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公共区域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负责对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将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和违规驶入道路桥梁的行政处罚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城管执法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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