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9-1557145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6-25
  • 公开日期:2019-06-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公安局2019年财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来源:公安局   2019-06-2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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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局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绩效考核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我局依法履行职能,确保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公安工作的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法管理、注重绩效、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严格收支、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科学规范。

第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控制廉政风险。

第三条 倾斜基层、服务一线、逐步提高对基层派出所和一线实战单位的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三乱”。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五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积极鼓励各执法执勤单位严格依法执收,做到应收尽收,法制大队负责全程监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拨付给派出所的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县局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分类管理(全局共分二大类)

一类:专项收入分类管理

①全返类收入单位。

a.乡镇拨给派出所的款。

b.看守所、刑侦、治安、禁毒、经侦的专项资金。

②其它单位的专项收入归县局统筹。

二类:依法执收的非税收入按以下比例分成

a.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在一定额度外返超过额度的50%

b.基层派出所返80%

c.刑侦、禁毒大队返100%

局属各单位联合办案所得经费,由牵头单位分管局领导据实分配到各联合办案单位后,并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以上政策比例予以返回。

县局组织的专案由局统收统支。

 

第三章支出管理

 

全局所有开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符合上级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支出管理(全局共分五类)

一类 局领导、办案中心、收治中心民警的人员经费由县局保障,公用经费据实保障。

二类 拘留所民警的人员经费由县局保障。公用经费按警平2万/年/人下拨,包干使用。

三类 看守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五个机关一线单位和18个基层派出所的人员经费(不包括年度考核绩效奖)由县局保障,公用经费按2.5万/年/人下拨,包干使用。其中除看守所外其余单位公用经费按2万/年/人下拨,剩余0.5万/年/人按起诉每人2000元,强戒每人1000元,行政拘留每人500元以奖代拨(以县局考评办的数据为依据实行数据一月一结,经费一月一核拨)。

四类 机关其它单位所有人员的人员经费由县局保障,公用经费按4000元/人/年的标准下拨各单位,另文印费由县局保障(文印费一月一结,单项超过1000元的专项报告)。

五类 戒毒所的人员经费由县局保障,鉴于戒毒所新成立,情况特殊,2019年的公用经费由县局据实保障。

全局各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局警务保障室依据此办法一月一核拨。

第十一条 全局所有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月清季结,即每月一至十号将上个月的所有开支上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审核报账(因休假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审核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全局各单位严格执行年初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坚决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及文印费等开支,有食堂的单位根据每天实际就餐人数按照不超过每人刻�25元的标准(含炊事员工资),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第十三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严禁公用经费超警平开支、严禁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准超限额、严禁违反规定乱发津补贴。办案经费及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省下发的文件标准执行,即严格执行先报告、审批后出差的规定。因公出差、搭乘交通工具一律执行以下标准: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轮船三等舱。3、飞机经济舱。办案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见附件),出差办案期间一律不报销其它开支,补助填报以出差往返的车票日期为报销依据。使用公务车出差、办案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车船费,并以住宿发票上的日期为依据填报,超过限额的部分一律由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严格实行财务月公开制度,公开本单位当月内的各项支出,对未实行月公开的单位在综合考评中按次扣分。警务保障室每季度向局党委通报一次全局的收支情况及“三公”经费情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特别是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费,接受广大干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加班补助由县局统一保障。由民警申报,各单位统一造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核。根据有关政策具体规定如下:(1)正常工作日按每周五天计算,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才视为加班,正常上班、值班除外。(2)加班2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视为一天。(3)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而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视为加班。(4)县局内部、借调人员的加班由用人单位负责。(5)加班津贴分季度按规定据实发放,值勤岗位津贴分月按规定据实发放。(6)不在岗或请假超范围、超期限停发加班补助。

第四章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三公经费”管理

1、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严禁公费旅游。

2、公务接待费管理,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华容县财政局、华容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关于明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华财发【2018】50号)文件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事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连同公函、菜单及公务刷卡回单(食堂招待的可以无公务刷卡回单)进行报帐。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标准不超标;(2)严格程序不违规;(3)严格规定不铺张;(4)绝对禁止报销高档酒和任何香烟的发票。

3、公务车辆运行费管理。(1)全局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派车,公务车辆运行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统一购置,统一买保险,统一购燃油,指定修理厂修理,将每台车的所有运行费用、特别是修理费和燃油费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凡是弄虚作假搞维修、油卡和里程数严重不符的,经查属实的,一律停发该单位油卡和暂停财务报帐。(2)警务用车管理实行三定:一是定人定车。对全局各单位的车辆定专人驾驶。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非专职司机驾驶;二是定量。根据车辆的厂牌型号定百公里油耗(其中,长安车及面包车1.6L定基本油耗上限值为10L-11L/100km,6A663、6A333基本油耗为13L/100km,1503警、1506警、1512警、1523警、6GA01基本油耗为15L/100km,1308警基本油耗为20L/100km),领取油卡时核报该车的里程数(今年年初县纪监委已将全局所有车辆的里程数存了档,请各车属单位高度注意)。三是定点维修。定点单位为安华修理厂。警用车辆送修时,驾驶员须先申报维修计划,填写维修通知单,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警务保障室车辆管理员现场定审并报警务保障室负责人批准进行维修,并在报账时作为附件。1000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3)所有车辆大修,需由各所用单位出具专题报告,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修理。车辆维修后被更换的配件须收回入库。(4)全局车辆领卡加油、定点维修,由警务保障室统一结帐,原则上不再报销加油票和定点外的维修发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添置和基建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各单位需添置固定资产的,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对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处置程序,并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由警务保障室登记备案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未经以上程序,不得报账。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进行基建维修的,50000元以下专项报告分线分片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各派出所自行组织实施;超过5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先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警务保障室核实资金来源,报领导批准后,由县局统一组织按项目管理方式实施,经费按照县局和各单位各负担50%的比例进行分担(项目管理方式分三种情形:1、超过5-20万元的维修项目,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决定后按自行采购程序进行;2、超过20-40万元的维修项目,以警保部门按照自行釆购程序,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按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即立项审批、设计预算、评审、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组织施工并办理结算;3、超过40万元的维修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按照项目管理组织施工和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专案、大要案事件经费,采取专案专项报告,限额开支、专款专用制度。

因办案需要的精神病鉴定费及刑侦技术装备及耗材由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原协辅警人员经费由县局统一保障,按二类、三类单位管理的协辅警,根据县局定编人数,每人每年下拨5000元工作经费;四类单位管理的协辅警,每年下拨2000元工作经费,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超标。

一村一辅警(不含原协辅警转岗人员)人员经费由县局统一保障,每年下拨1000元工作经费,由各派出所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财务管理纪律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纪检、监察、警务保障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共同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全局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一班人要高度统一思想,集中财力做好公安业务用房、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搬迁工作。局领导要为基层所队减压,不得在下属单位报销任何开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借款和贷款,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后果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手责任民警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所有开支必须先请示汇报、再开支,先审核审批、再报销。单项开支超过20万元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所有报销凭证需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再由财务室会计审核,分管财务所局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室出纳报账。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宾馆、酒店、商铺签单消费。否则一律由签字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严控制各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外出考察;所有学习培训一律不准组织慰问;内部调动严禁迎来送往,相互宴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协辅警充当报帐员。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局纪委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相关部门查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拨经费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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