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7-1218471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1-03
  • 公开日期:2017-11-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公安局   2017-11-03 00:00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安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文件和规定,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7年11月3日

 


 

 

湖南公安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新媒体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安新媒体,特指以下两类:

(一)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内设机构以单位名义,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其他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机构公安新媒体”);

(二)全省公安民警以警察职业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个人工作微博、微信以及其他新媒体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个人公安新媒体)。

第三条  公安新媒体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发布警务信息、开展警民沟通、提供便民服务、加强群众工作的新平台和引导社会舆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新阵地。公安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警务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加强警民沟通、服务群众需要、收集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及时准确、主动引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质量第一、管理先行,融合发展、全警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积极构建以部级公安政务新媒体为引领、 以省级公安政务新媒体为龙头、地市级公安政务新媒体为主干、省市县三级公安政务新媒体整体联动,公安政务新媒体与民警个人新媒体优势互补,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公安新媒体矩阵, 着力提升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沟通、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公安新媒体是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讲好警察故事,发好公安声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公安新媒体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公安代言。

第七条  省厅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全省公安新媒体工作的管理指导,警令部负责全省公安新媒体服务系统建设。各市州县(区)公安(分)局政工宣传部门负责本地公安新媒体工作的管理指导。

第八条  公安新媒体严禁从事或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

二、开设审批

第九条  各市州县(区)公安(分)局必须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条件具备的也可开设其他新媒体。

国保、行动技术、情报等从事特殊工作的警种部门及其民警,以及重点涉密岗位民警不得开设公安新媒体。

第十条  各市州县(区)公安(分)局开设公安新媒体,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政工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内设机构及民警开设公安新媒体,须向同级政工宣传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开设。

第十一条  开设机构公安新媒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市州公安局新媒体运营应安排由两名以上民警(AB角)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开展工作。

(二)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设备。新媒体运营专班应配备手机(含流量包)、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无线WIFI等设备。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新媒体配备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场所和经费。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开设公安新媒体的,应规范命名并及时进行实名认证,同时做好公安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工作。同一单位的多个公安新媒体原则上要保持风格统一,充分反映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  关闭、注销公安新媒体的,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关闭、注销。

第十四条  各地开设、关闭、注销公安新媒体必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备案。

三、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公安新媒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机构公安新媒体应至少确定一名民警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审核工作。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同级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批;特别重大敏感和涉及全省的事项信息发布要逐级上报省厅政治部宣传处审批。

第十七条  公安新媒体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宣传报道纪律,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安全。

(一)严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1、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和公安机关和警察形象的信息;

2、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涉及政治、民族、宗教问题的有关案事件;

4、描写犯罪细节和渲染血腥暴力情节的文字、照片、视频等;

5、批评现行政策和司法制度,或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面报道,或有关人事安排的内容;

6、所有未经核准的各类涉警信息;

7、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

8、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良信息、不实信息;

9、容易引发群众质疑公安机关缺乏人为关怀“卖惨式”宣传;

10、由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引发的其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

11、商业推广类信息;

12、境外媒体网站信息。

(二)需要慎重发布的信息

1、涉及维稳、信访、拆迁、监管场所的有关信息;

2、涉及官员、民警犯罪的案事件;

3、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涉外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社会弱势群体的有关案件;

5、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故、公安警务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的敏感性信息;

6、有可能危及群众安全感或引起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不满的信息;

7、除为群众提供服务指引外的其他警务信息;

8、领导公安机关内部讲话及过于生硬突出领导的内容;

9、大规模安保维稳工作;

10、与公安机关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

11、其他容易引起争议和错误解读的信息。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外,个人公安新媒体未经所在单位宣传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重要警务信息、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恶意报复社会和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外案件以及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不得组织或参与与警务工作无关的“微访谈”、“微直播”、“微研讨”、“微调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公安新媒体要加强内容原创力度,坚持及时更新。市州县(区)公安(分)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原则上每天至少发布一条信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每月应发布四次以上,其余新媒体参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新媒体信息发布应采取适合政务新媒体特点、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安新媒体转发(转载)信息,须核实信息真伪并注明出处,转发内容须符合公安新媒体定位。对有需转发转载内容,微博原则上以转发发布为主,尽量不采取复制发布的方式。

四、互动回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新媒体原则上不受理报警信息,应引导报警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网民一般性留言、评论、意见、建议,要态度坦诚、及时回应、加强互动,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应尽快核实反馈。

对谩骂性言论不予回复,对谩骂性言论中夹杂有问题反映的可理性回应,不得参与网络骂战。

第二十四条  对反党反社会主义、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言论及其它违法犯罪信息应及时通报网技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网民有关投诉举报,应引导其向纪检、督察等有关部门反映,并通报有关部门,核查处置情况可酌情回复网民。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公安执法管理咨询及110受理范围之外的非报警类求助,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受理并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反馈。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告知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的渠道,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通报相关单位。对于网民留言中的违法违规信息,要第一时间清理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安新媒体通报的有关群众咨询和非报警类求助,相关警种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回复口径当日内反馈公安新媒体。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反馈;属于重大疑难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对于群众反映的涉警负面信息,应视情及时与网民沟通疏导,同时通报舆情处置部门核查处置,并按舆情应对统一部署,把握时度效,配合做好引导发声工作。

五、运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单位要明确公安新媒体管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公安新媒体工作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单位要加强公安新媒体工作保障。对机构公安新媒体要保障工作必需的专门设备、专门场地、专门人员,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对个人公安新媒体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为公安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资源和线索,在职责范围内为公安新媒体开展工作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新媒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后台数据的管理,切实做好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账号及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换密码及安全认证方式,防止密码泄露、账号被盗等安全事故发生。发生信息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第一时间联系运营商处置。

新媒体工作人员在发布信息时必须仔细确认帐号无误后方可发布。严禁用个人帐号与官方帐号切换发布信息,或使用信息一键分享功能,严禁用官方帐号发布个人信息,用个人帐号发布官方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全省公安新媒体要协同联动,相互转发、相互策应重要话题, 打造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新媒体矩阵,努力形成规模效应、放大主流声音。在重大正面宣传、涉警舆情处置中,省厅政治部宣传处发出联动指令后,全省各公安新媒体应在1小时内予及时响应。

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所属新媒体的联动协作,努力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加强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的协作配合,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增强服务效能 。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安新媒体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纳入公安机关整体培训计划。新进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安新媒体工作评估通报制度。省厅制定评估办法,每月评估通报。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表扬,对内容长期不更新、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性、运维管理不规范,在发生重大政务舆情时“失声失语”“雷言雷语”“信谣传谣”引发负面舆情的政务新媒体,要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工作评估中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工作评估优秀的,省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培训考察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七、民警个人新媒体运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开设的个人新媒体账号,不论是否实名认证,均应在本单位报备,并尽可能实名认证。涉密岗位民警不得开设个人新媒体账号, 如因工作需要开设应经本单位批准。 公安机关在职的警务辅助人员开设个人新媒体账号参照本条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民警个人新媒体严禁发布、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严禁发布转载抵毁党、国家、军队和公安机关形象, 歪曲党史、国史、军史和人民公安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的不良有害信息;不得发布、传播各类不实信息、低俗信息和不当言论。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切实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布重要警务信息和涉及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涉民族宗教案事件、恶意报复社会和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外案件等的敏感信息。

第四十一条  民警个人新媒体发布信息、发表言论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语言文明、以理服人,力求宣扬法治、澄清谬误、增进理解, 切实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公安民警不得通过个人新媒体批评指责上级公安机关和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民警不得利用个人新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利用网络支付、红包、转账、打赏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关注、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警种、本单位民警个人新媒体开设运营情况,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爱党爱国、熟悉政策法规、精通公安业务、掌握传播规律、善于主动引导的优秀新媒体人才,对坚持正确立场、坚守职业精神、积极传播正能量的民警个人新媒体给予旗帜鲜明的保护和支持,对立场偏颇、情绪过激、表达不当的民警个人新媒体给予及时提醒和帮助,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厅政治部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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