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853831274/2016-1146026
  • 发布机构:商务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8-12
  • 公开日期:2016-08-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十三五期间促进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
来源:商务粮食局   2016-08-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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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充分发挥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优势,支持鼓励我省各级商务部门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出国务工提供服务和帮助,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在对外开放新常态的经济形势下,将对外劳务输出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优势,为贫困人口出国务工提供服务和帮助,达到一人出国务工,带动全家脱贫的成效,实现精准扶贫、富民强省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实施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工作是在对外开放新常态形势下实施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是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工作部门、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加强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推动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工作。

——精准扶贫工作意义深远。精准扶贫工作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全面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对外劳务输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外劳务合作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缓解就业压力,增加群众收入的民生工程,更是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现以人员“走出去”为前提的“大规模走出去”的重要落脚点。

二要科学施策。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每位有意愿出国务工的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家庭环境和自身特长出发,尊重贫困人口的主体地位,提供有针对性劳动技能培训,量身定制对外劳务合作务工方案,并加强对贫困人口的认定与退出机制的动态管理,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精准扶贫成效。

三要宣传到位。对外劳务输出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重要形式,具有工作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较高等特点。但出国务工手续办理时间较长,前期花费较大,同时可能面临文化宗教冲突、生活环境差异等适应性问题和突发事件,政策宣传必须客观全面,正确引导有出国务工意愿的贫困人员树立良好心态,做到心理、身体、技能充分准备。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力争全省“十三五”期间外派出国务工的贫困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帮助1万个以上贫困家庭实现脱贫。

四、服务对象

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出国务工意愿、年龄在18-40岁、身体健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大学学历教育、各类中、高级职业学历教育毕业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书者优先)。

五、支持政策及标准

我省对签订了对外劳务输出合同的贫困人口及参与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扶持、公共配套服务支持和适当资金支持,主要包括:

(一)前期费用补贴

外派劳务人员前期费用主要包括:

1.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公证翻译费等相关出国费用;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收取的《服务合同》服务费;

3.派出国政府要求缴纳的包括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签证等相关行政费用,境外雇主要求缴纳的包括体检费、语言及岗位技能培训费、工作手册费、管理费等费用以及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制作简历、面试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外派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费用1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承担。考虑到贫困人口难以一次性承担前期费用的实际情况,鼓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缓收或先行垫付前期费用,允许外派贫困人口以出国务工收入分期偿还所有应付费用。同时,为鼓励广大贫困人口参与对外劳务输出,减轻贫困人口经济压力,对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合同的贫困人口给予2000元/人的前期费用补贴,从县扶贫资金中安排。

(二)小额信用贷款贴息

贫困人口在签订对外劳务合同后,因无力支付出国务工前期费用的,可按照《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相关规定向本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扶贫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外派劳务人员前期费用实际金额。外派劳务人员因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其它无法抗拒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时,按《意见》中有关风险补偿金管理要求处理。

(三)劳务派出奖励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与贫困人口签订《对外劳务派出服务合同》后,必须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其出境手续、工作环境、工资标准及支付、劳动保障以及组织出国务工、跟踪服务管理、期满回国等全过程负责,如外派贫困人口在境外务工期间未发生劳务纠纷、因管理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在省商务主管部门为零投诉的,商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派出的贫困人口人数、开展培训和提供服务等情况给予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四)服务费用减免补贴

鼓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减免向贫困人口劳务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招聘报名服务、协助办理出境手续,跟踪服务管理以及协助处置境外纠纷等服务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政策出发,减免扶贫对象服务费用,并经县级商务部门、扶贫部门确认的,由商务部门给予企业适当补贴。

(五)专业培训支持

积极开展“雨露计划”与对外劳务合作对接工作,将取得大学学历教育、职业学历教育毕业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书的贫困人口优先纳入对外劳务输出工作范围,省扶贫、商务部门将采取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作等形式,为贫困人口提供岗位要求的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并逐步建立订单式培训模式,实现先签约再培训再派出的工作机制。

六、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享受支持政策的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派出的贫困人口订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及贫困人口名单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批,并报省扶贫办和省商务厅备案。

(二)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派出的贫困人口外派工作期间未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因管理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须真实可靠;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接收国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内最低工资标准两者较高者;所有出国劳务人员须进行出境前适应性培训。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境外劳务纠纷必须妥善处理。劳务人员在境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企业必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的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劳务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损失。劳务企业境外纠纷投诉率在3%以下。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为确保工作计划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共同建立起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作计划在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检查实施情况。

(二)共同开展调研。为实时了解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省商务厅和省扶贫办将不定期开展联合调研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合力加强监管。及时跟踪对外劳务输出精准扶贫政策的效果和有关资金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有关项目和人员资格的审核,对于虚报材料、虚假扶贫的企业或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取消其支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四)开通办事绿色通道。在工作中,要尽可能的为贫困对象办事提供便利,一次性将申报要求向项目单位和贫困人口说明解释清楚,并尽量采取电子版文件预审的形式,不给基层和贫困对象增添新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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