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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9-09
  • 公开日期:2021-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7115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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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经营明示营养标签标准指标与实际实测值不符的

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南山墟场;

法定代表人:徐文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插旗镇莲湖村五组。

2021年7月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FSQB060334006C);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在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经营的“湘舟”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0日),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深水鱼渔馆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12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深水鱼渔馆抽检的“湘舟”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AFSQB060334006C),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签收,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1年7月12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43062305272(签发日期:2017年02月14日)。其生产、销售的“湘舟”小米辣的配料为水、小米辣、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冰乙酸、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D-异抗怀血酸钠。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1年4月28日的“湘舟”小米辣150件,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0元/件,货值总金额30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销售到常德市经销商处(李总),获违法所得300元。2021年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11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7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AFSQB060334006C)、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湘舟”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湘舟”小米辣(规格:750g/袋)预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湘舟”小米辣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召回图片两张(共3页);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8月24日,武汉市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复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71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8月27日进行了陈述申辩。2021年9月1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湘舟”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0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明示营养标签标准指标与实际实测值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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