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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4-22
  • 公开日期:2021-04-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7301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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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1年2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JXRE20210100343);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1年1月28日,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广元市苍溪县三川镇陈顺波食品店被抽检的“海霸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街186号,经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标准值:≤1,实测值:1.2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JXRE2021010034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广元市苍溪县三川镇陈顺波食品店被抽检的“海霸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霸泡豇豆”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512(签发日期:2018年2月5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霸泡豇豆”的配料为豇豆、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酸、姜黄。检验报告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检测指标之和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海霸泡豇豆”200件(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6元/件,货值总金额3200元。上述产品于2020年12月5日全部销售到广元市经销商处(吴总),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17301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JXRE20210100343)、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海霸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2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2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海霸泡豇豆”(规格:500g/袋)预包装袋一个、生产领料单、入库单、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霸”泡豇豆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召回图片两张(共3页);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3月29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73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海霸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举报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96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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