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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5-20
  • 公开日期:2021-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1006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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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联通业务办理的经营活动的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

经营场所:华容县注滋口镇***;

身份证号码:430623*********6X;

联系电话:156******68;

住址:华容县注滋口镇*******031号。

2021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联通业务办理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100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1年4月21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签订自营厅柜台外包战略合作协议,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新容街租用场地,代理开户入网、业务代办、代收费、清欠、VIP服务业务,并从事手机配件销售。至本局调查终结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无法核定手机配件出售数量,故本案涉案经营额以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4月11日手机配件的进货单据的金额512元为计算依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证据一:2021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现场照片三张;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签订自营厅柜台外包战略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共9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1008号(共1页),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事人在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1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手机配件的进货单据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未建立销售台账、手机配件进货单据的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1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联通业务办理的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违法行为轻微,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九节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下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联通业务办理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九节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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